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程序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依职权进行的土地注销登记;
(三)更正登记;
(四)补证登记;
(五)土地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其他登记。
(六)公告期限为15 天。
二、申请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或依据;
(六)其他证明材料。
(六)土地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其他登记。
(七)公告期限为15 天。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四、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查原则
一、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一户一宅。
二、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必须清楚。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