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县战略,坚持企业人才优先开发,通过事业留人、情感留人、待遇留人、环境留人等四措并举,吸引集聚海内外各类人才来长创业创新,鼓励引导长兴籍在外人才回乡创业创新,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县企业人才开发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人才落户安家渠道
1.开辟人才来长(回乡)“绿色通道”。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企业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引进的人才数量较多的企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如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才,可申请落户企业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市场集体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2.积极推荐帮助人才家属就业。对我县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原单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力社保和编制管理部门会商后,根据个人专业、原工作岗位性质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编制情况,推荐安排到我县对口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其他未就业人员,本单位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渠道协助优先推荐就业。
3.优先安排人才子女入学。对我县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的,根据有关规定,就近安排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中小学入学;就读高中的,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优先推荐到重点中学就读。对企业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解决。
二、加大人才创业创新扶持
4.对企业创新型人才实行津贴奖励。对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一年的工作津贴。对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当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县得部分由财政奖励给本人。
5.对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对入选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的,按市、县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对入选省、国家“千人计划”的,在省、国家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6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创新类“千人计划”人选的用人企业给予省级50万元、国家级150万元的专项奖励。
6.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千人计划”和“南太湖精英计划”企业征信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对此类企业开展科技诚信贷、科技资金贷、知识产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股权质押贷等科技融资产品业务。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发放科技银行贷款,并给予贴息补助。对 “千人计划”和“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项目贷款而发生的损失,按规定进行风险补偿。实行“千人计划”和“南太湖精英计划”企业新产品(技术、服务)“推广应用备案”制度,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结合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有关规定,对备案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给予扶持。
三、全力满足人才安居需求
7.实施人才购房积分奖励政策。对全县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特殊贡献人才,实行人才购房积分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在长全职服务满2年以上,且人才购房积分达到20分以上的,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购房积分给予房款补助。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附《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
8.给予人才购房多重优惠补贴。对所有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在房款补助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县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并由相关开发商给予让利优惠。
其中对长兴籍在外人才回乡创业创新的,不论是否符合人才购房积分奖励政策,在长兴购买商品房,均可享受所交购房契税县得部分奖励,并可自愿根据县建设局定期公布的可选房源目录,由开发商按照所开发项目备案价格的8折给予优惠,购买车位的,给予50%以上的优惠。
9.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对所有符合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对象,享受公积金优先办理业务。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本市可贷限额的2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和新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现行规定上浮30%,首次购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个人出资首付比例下调10%。
四、积极创优人才政策环境
10.加大优秀人才表彰激励力度。积极探索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面向在长创业创新的各类人才,定期开展长兴县“十佳创新人才”、 “长兴友谊奖” 、“长兴县金蓝领”、“长兴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长兴县名师名医名家”、 “长兴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等评选表彰活动,切实加大对各类人才的资助奖励力度。
11.优化各类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抓好《长兴县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行政审批、人力社保、金融、科技、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安置、户籍和居留、交通、项目综合等各个方面提供优惠服务,为在长创业创新的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优质化的环境保障。
12.营造尊知重才良好氛围。建立优秀人才疗休养制度,定期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参加疗休养。实行县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联系专家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优秀人才。在相关新闻媒体开辟人才专栏,切实加大各类创业创新人才典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四个尊重”的浓厚氛围。
五、附则
1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4.本意见如与我县有关企业人才开发、服务政策条款重复的,按照就高就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15.本意见由长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长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县战略,打造人才聚集高地,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长兴安居创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太湖望县,锦绣长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与范围
凡在长全职服务满2年以上,按照本办法人才购房积分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人才,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均可申报享受政策补助。
二、政策扶持
1.房款补助。对申报享受人才购房积分政策的企业人才,按照工龄分、户籍分、学历分、职称分、职业资格分、职务分、荣誉分、贡献分、扣减分等九个方面进行积分,总积分达到20分以上的人才在长兴购买商品住房,可享受上限为100万元的房款补助。补助标准为:
积分满20分,给予企业人才3万元的房款补助;
20—30分,每增加1分再补贴1万元;
31—40分,每增加1分再补贴1.1万元;
41—50分,每增加1分再补贴1.2万元;
51分及以上,每增加1分再补贴1.3万元。
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县、乡镇(街道、园区)、用人企业承担比例为3:3:4(企业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园区的,其人才房款补助由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按比例承担并兑现)。企业配套的购房补助经费,可纳入税前列支项目。
凡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的人才,房款个人承担部分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若购房补助超过房款总额的70%,则以房款总额的70%按比例折算并补助。
对于购房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紧缺急需人才,可由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出资帮助人才垫付部分购房首付款,并按照“服务换按揭”的原则,由企业与人才签订制约条件和还款协议。
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如此前已享受我县财政同类政策补助,在享受本政策财政支持补助时,需从县财政承担部分扣除已享受政策补助数额。
2.政策奖励。对所有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享受公积金优先办理业务,并给予购房契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的补贴优惠。
3.开发商让利。按照保本让利、自愿申报的原则,在全县(含各乡镇、街道、园区)现有房源中确定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房源,由县建设局动态确认汇总后,定期通过长兴政府网、长兴人事人才网、长兴公积金办公室、县房管处公示栏等面向社会和各类人才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自愿根据县建设局定期公布的可选房源目录,由开发商按照所开发项目备案价格的8折给予优惠,购买车位的,给予50%以上的优惠。
三、积分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工龄分
在长兴工作每满一年计2分,此项最高计12分。
(二)户籍分
户口从外地迁入长兴的计3分,夫妻双方户口都在长兴的计5分,子女随迁的每人计2分,此项最高计8分。
(三)学历分
专科学历计1分,本科学历计2分,硕士研究生计3分,博士研究生计5分。
(四)职称分
初级职称计1分,中级职称计2分,副高职称计3分,正高职称计5分。
(五)职业资格分
具有高级工(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1分,具有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2分,具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4分。
(六)职务分
全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业规上企业、县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中层副职计1分,中层正职计2分,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计3分,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计5分(以上职务均要求任职满一年以上)。
(七)荣誉分
1.引进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与其相同层次的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计15分;引进前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第一层次人选)分别计10分、6分。
2.在长兴工作期间,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10分、8分、5分、2分;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
3.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得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授予的经营管理类人才荣誉奖项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
4.在长兴工作期间,获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计6分;被评为长兴县“十佳创新人才”、 “十佳科技工作者”的计3分,获提名奖的计1分。获其他县级以上人才荣誉奖项的,参照计分。
5.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称号的计5分,获省“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计3分,获市“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浙江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计2分,获得长兴县“首席技师”、“金蓝领”等荣誉称号的计1分。
(八)贡献分
1.企业人才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1分,每增加10万元再加1分,此项最高计10分。
2.在长兴工作期间,申报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10分,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分别计6分、3分、2分,入选 “南太湖精英计划”、市创新团队领军人才计3分,入选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才、后备人才分别计2分、1分。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上述“荣誉分”第1项和“贡献分”第2项中条件的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3.在长兴工作期间,承担国家级各类重大科技项目的第一承担者计8分,第二、第三承担者计5分、2分;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第一承担者计5分,第二、第三承担者计3分、1分。同一项目被列为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的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4.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国家级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第二、第三承担者分别计6分、4分、2分;获省级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者分别计6分、4分、2分,第二、第三承担者分别计3分、2分、1分;获市级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者分别计3分、2分、1分,第二、第三承担者分别计1.5分、1分、0.5分。以上科技创新奖须为相应的各级政府部门颁发,同一科技项目被评为不同类别奖项的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5.在长兴工作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专利项目第一承担者计2分,第二或第三承担者计1分。此项最高计10分。
6.在长兴工作期间,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方面有突出贡献。参加国家标准工艺编制的计2分,参加省级标准编制的计1分。
(九)扣减分
1.在长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凡出现不履行劳动合同、消极怠工、无故缺勤、违规作业、损害财物等情况,每次扣2分;
2.在长工作期间,存在业绩负面行为,凡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损失、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每次扣5分;
3.在长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凡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泄露商业机密,对企业利益或长兴形象造成损害等情况,每次扣10分;
4.在长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的,取消享受人才购房政策的资格。
四、积分计算及结果运用
1.实行累加积分,工龄分、户籍分、学历分、职称分、职业资格分、职务分、荣誉分、贡献分八项积分合计并扣除扣减分后得出人才总积分,并依此享受企业人才购房补助。
2.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只能确定1人享受政策,如另1人积分也超过20分,则可将其应当享受的购房补助(扣除户籍重复得分因素)折半计入配偶的购房补助。夫妻享受的企业人才购房补助总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五、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拟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人才,由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继续服务6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2.企业认定。对于提出申请享受购房政策的人才,由所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通过后,由人才填写《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申报表》。
3.主体申报。企业重点围绕人才购房积分计算对人才填写的《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申报表》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将《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各乡镇(街道、园区)审核把关后统一报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
4.审核会商。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表》后,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并根据人才积分情况,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在各部门汇总形成综合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县企业人才专项政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认前一时期内申报享受购房政策的企业人才积分和财政补贴标准。
5.社会公示。对所有经会商确认的申报享受我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人才名单及额度,通过新闻媒体和长兴人事人才网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误后,将确认的结果书面反馈给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和申报人,并分别抄送给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等单位备案。
6.政策兑现。公示后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相应的小区、房屋类别和户型进行购买,并按照以下程序兑现政策:
(1)购房人才与相关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标明人才购房);
(2)购房人才凭《申报表》、购房协议到企业申请企业承担的购房补助,由企业财务直接划拨到县建设局开设的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兑现专户;对于企业一次性兑现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人才签订协议,按照应承担的购房补助额度,为人才支付购房按揭贷款。
(3)购房人才凭《申报表》、购房协议和企业购房补助划拨凭证或兑现承诺,到县建设局申请划拔房款补助;
(4)县建设局对企业补助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购房协议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会商结果备案情况,出具政策兑现审核意见,并抄送给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园区;
(5)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补助款项划拨到县建设局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兑现专户,由专户划拨给相关房产开发企业;
(6)人才凭《申报表》、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取得房产证后,兑现契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的补贴优惠。
7.后期管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后,需在长兴继续服务6周年以上,服务期限未满其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相关制约条件比照经济适用房)。如服务期未满需要上市交易的,则须退还财政支持和政策奖励。对弄虚作假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严肃追究涉及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相应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奖励。
六、组织实施
为确保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落到实处,成立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政策工作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科技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其中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业务综合受理、积分审查汇总、综合把关、社会公示等工作;县委人才办主要负责政策解释、面上统筹等工作;县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才积分审查等工作;县建设局主要负责可选房源落实、信息发布、开发商让利优惠兑现、公积金优先办理、产权管理制约等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支持和政策奖励等工作;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区域范围内业务代受理、积分初审、财政支持兑现等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5年6月底结束。本意见由长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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